行测常识模块,法律常识一直占ξ 据着比较大的比重,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。
抵押权来№源于《担保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本法所称抵押,是指债务人或╱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不履行︽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。由此可得出没有债不会产生抵押,抵押是为◣保证债的履行而存在;当债消灭抵押权同时消灭。
抵押对象的范围:
1.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(1)抵押人所ζ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▂物;
(2)抵押人所有的机器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∞财产;
(3)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、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;
(4)抵押人↑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;
(5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々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;
(6)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。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由此可得抵押的对像动产和☆不动产。
2.下列财产不得抵押:
(1)土地所有∞权:
(2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█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国家允许的除外;
(3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⌒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(4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(5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(6)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★财产。由此可得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为:①土地所◆有权,②集体土地使用权,③公益设施,④主不明、有争议,⑤查扣监。不得设立抵押权(土地争议查公益)。
抵押合同的订☉立和抵押权的生效: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Ψ立抵押合同。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物登↘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当事人以其他财▼产抵押的,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签订之「日起生效。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,不得对抗第①三人。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,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。
抵押权人ζ在抵押权受侵害时的权利: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,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。抵押物价值减少∞时,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,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。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』错的,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。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,仍作为债权的担保。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。因灭ㄨ失所得的赔偿金,应当作为抵押财产。
抵押㊣ 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: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〇受清偿的,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;协△议不成的,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抵押物折价或者〓拍卖、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@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但是在订立抵押【合同时,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∴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,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。由此可得不能直接用抵押物清偿债务,立法者出于保护财产的目的防止在借贷卐当中侵犯其中一方的财产。
总结重点:
1.有债才可能有抵押,债消失㊣抵押消失。
2.抵押的对像是自己或第》三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拿土地▅争议查公益。
3.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不一定生效。
4.抵押№少要补,抵押损坏要用赔。
5.到期拍卖不能〖以物还债。
【省考面试找正文】【省考ω 笔试找正文】欢迎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』试、江苏省公务员面试考试官方微信(公众号:正文公培),回复“考试类型+资料”免费下载江苏事业单位面试考试、江苏省公务员面试考前复习资○料——江苏正文培∏训(选择正文 水到渠成)。
更多资讯请关︾注【江苏公务员考试〗网】,【扬州人事考试网】,【江苏教师¤教育网】,【江苏事业单位招聘】。